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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文理学院2007年招生录取原则
录入时间:2007-6-13    作者:绍兴文理    来源:绍兴文理

1.学校选拔新生,按照教育部、浙江省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。

  2.根据每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的预测情况,浙江省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05%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调档,其它省(市、区)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%申请调档。

  3.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:对于院校第一志愿(实行平行志愿设置的为“平行志愿”)报考我校的考生,采用“专业清”,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;对于非第一志愿(实行平行志愿设置的为“征求志愿”)报考我校的考生,采用“分数优先”,即高分考生优先安排专业。

  4. 为便于组织外语教学,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。各专业录取新生时,外语单科成绩作为参考。

  5.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[2003]3号)。

  6.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。

  7.对符合条件的加分投档考生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

  8.音乐学、美术学和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办法:在专业合格、文化(综合)成绩达到省艺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,按考生志愿,原则上以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在综合分的计算中,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折合成750分制后各占50%。

  9.书法学本科专业录取办法:在专业合格、文化成绩达到省艺术公办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,按考生志愿,原则上以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。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且文化上线的考生,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,可优先录取。

  10. 运动训练、戏曲表演和音乐表演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,录取办法按国家教育部、体育总局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和执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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